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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志祥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甫於民國99年7 月間,因同樣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之方式為公然猥褻行為,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於同年9 月29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41號判處拘役30日,被告於同一犯行為警查獲後,並未知收斂,明白己身行為之不當,反於前案偵審期間,再度犯案,惡性不可謂不重大,並考量其犯罪手段係於公開場所裸露生殖器並為猥褻之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氣,造成被害人極度驚嚇,暨考量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 姵 君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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