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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4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凱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64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2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於公開場所裸露生殖器並為猥褻之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 凱 寧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4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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