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允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允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允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允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 月21日 │99年6 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95 號 │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易字第776號 │99年度易字第2440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7 月26日 │99年11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8 月23日 │99年12月2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2 項 │2 項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