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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7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63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被 告湯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罪 │ 宣 │犯罪│ 偵 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 ├─────┬───┼─────┬───┤│號│ 名 │ 刑 │日期│ 案 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台灣高等法│ 99年 ││ │一級毒│徒刑│4 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 7 月 │院99年度上│ 10月 ││ │品 │七月│29日│第3878號 │2099號 │ 21日 │訴字第3323│ 19日 ││ │ │ │日 │ │ │ │號 │ │├─┼───┼──┼──┼─────┼─────┼───┼─────┼───┤│二│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台灣高等法│ 99年 ││ │二級毒│徒刑│4 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 7 月 │院99年度上│ 10月 ││ │品 │四月│29日│第3878號 │2099號 │ 21日 │訴字第3323│ 19日 ││ │ │ │日 │ │ │ │號 │ │├─┼───┼──┼──┼─────┼─────┼───┼─────┼───┤│三│持有改│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8│ 99年 ││ │造槍枝│徒刑│1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9 月 │年度訴字第│ 12月 ││ │ │二年│初某│13105 號 │2261號 │ 30日 │2261號 │ 29日 ││ │ │六月│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鍾 惠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7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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