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健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920 號、98年度簡字第3822號、98年度簡字第530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為4 月、6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173 號、99年度簡字第10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為6 月、5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5 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4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9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