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承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承榮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誤載為「99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許」,應更正為「99年7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許」;附表編號1 、2 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年11月18日」,應更正為「99年11月16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