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炳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炳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7年度簡字第141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各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院97年度簡字第10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院97年度簡字第72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0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由本院98年度聲字第50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以及另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941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98年9 月10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4 月11日法矯司字第1000104914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林炳坤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