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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9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彥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 罪 日 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告    │            ├──────┬───┼───────┬────┤
│號│    名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9年10月3 日│臺灣桃園地方│99年12│臺灣桃園地方法│100 年1 │
│  │毒品      │月,如易科│            │法院99年度桃│月21日│院99年度桃簡字│月17日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814號│      │第2814號      │        │
│  │          │臺幣壹仟元│            │(聲請書誤載│      │              │        │
│  │          │折算壹日  │            │為「第5814號│      │              │        │
│  │          │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99年9 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100 年│臺灣板橋地方法│100 年3 │
│  │毒品      │月,如易科│            │法院99年度簡│2 月25│院99年度簡字第│月18日  │
│  │          │罰金,以新│            │字第9428號  │日    │9428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3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陸│99年12月2 日│臺灣板橋地方│100 年│臺灣板橋地方法│100 年4 │
│  │毒品      │月,如易科│            │法院100 年度│3 月21│院100 年度簡字│月21日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1831號│日    │第1831號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9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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