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器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器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淨重0.11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1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2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990714 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