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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參酌各該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施用第一級毒品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日期│99年9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許 │99年9 月22日7 時許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514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897號 │100年度訴字第731號 ││實├──┼──────────────┼──────────────┤│審│判決│99年10月15日 │100年4月29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9年11月8 日 │100年5月18日 ││ │日期│ │ │├─┴──┼──────────────┴──────────────┤│備 註│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刑,業已於100年4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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