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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亞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傅亞芳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 罪 日 期 │九十九年四月十五│九十九年七月九日││ │日晚上某時 │晚上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七二三│度毒偵字第七四一││年 度 案 號│二號 │0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事實審│ │八四二二號 │二九一二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十四│九十九年十一月二││ │ │日 │十四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判 決│ │八四二二號 │二九一二號 ││ ├────┼────────┼────────┤│ │判 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確定日期│日 │三日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度執字第一七0五│度執字第一六九三││ │六號 │二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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