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池峰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峰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峰瑋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池峰瑋因:(一)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49 號駁回上訴確定;(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四)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五)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所犯(一)至(三)、(五)之罪,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9 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經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刑後尚須執行拘役70日),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2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1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