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38號審理,並於99年11月29日判決,於99年12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2、3之罪之「犯罪日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受刑人蔣偉民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 罪 日 期│99年2 月26日為警採│99年8 月31日晚間11│99年8 月31日晚間 ││ │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時許 │11時許 ││ │某時 │ │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 │字第3566號 │字第6998號 │字第6998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445號│99年度訴字第3338號│99年度訴字第3338號││實├─────┼─────────┼─────────┼─────────┤│審│判 決日 期│99年9月30日 │99年11月29日 │99年11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445號│99年度訴字第3338號│99年度訴字第3338號││決├─────┼─────────┼─────────┼─────────┤│ │確 定日 期│99年11月1日 │99年12月24日 │99年12月24日 │├─┴─────┼─────────┼─────────┴─────────┤│ 附 註 │ │上開2 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