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明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再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朱明芳曾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153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491 號刑事判決及99年度簡字第351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3 月、2 月、3 月、4 月,並分別於98年12月21日、99年4月26日、99年2 月6 日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於99年7 月6 日以99年度聲字第193 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9年7 月19日確定,並於99年1 月7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 年3 月3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 號函准假釋在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