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