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翔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嘉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編號3 所示之罪刑,曾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並有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99年訴字第146號、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223號、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053號判決書、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0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