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世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世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世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朱世佐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8 、9 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補充為「99年度易字第1043、1238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