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志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9 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6 月28日11時許」、附表編號2 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273、21783 、21820 號」、附表編號2 至10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應補充為「99年度訴字第2833號、99年度易字第266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