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雄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俊雄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3 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31 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