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開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開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開鴻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非字第277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57號、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247 號、96年度訴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4 日下午│96年12月5 日凌晨│96年5 月28日凌晨│96年5 月28日凌晨│ │) │某時許 │1 時5 分為警採尿│2 時許 │2 時許 │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 │某時許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99│96年度毒偵字第99│96年度毒偵字第41│96年度毒偵字第41│ │ │ │55號 │55號 │58號 │58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4│97年度訴緝字第24│96年度上訴字第45│96年度上訴字第45│ │實 │ │7 號 │7 號 │57號 │57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11月27日 │97年11月27日 │96年12月5 日 │96年12月5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4│97年度訴緝字第24│96年度上訴字第45│96年度上訴字第45│ │決 │ │7 號 │7 號 │57號 │57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2日 │97年12月22日 │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5日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原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 年5 月確定,惟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247 號判│ │ │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嗣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非字第277 號撤│ │ │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