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雅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8年間因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668號判處有期徒刑各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61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66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74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67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89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77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㈢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9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8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873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乃於99年4 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8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7 月12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