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世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周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7 月15日下午5 時│100 年1 月13日為警採│ │ │許 │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 (自訴) │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1519號 │字第815 號 │ ├─┬────┼──────────┼──────────┤ │最│法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湖簡字第54號│100 年度簡字第1598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0年3月7日 │ 100年3月17日 │ ├─┼────┼──────────┼──────────┤ │ │法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100 年度湖簡字第54號│100 年度簡字第15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3月28日 │ 100年4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數罪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 │ │第1574號 │第507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