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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1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1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世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榮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周世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7 月15日下午5 時│100 年1 月13日為警採│
│            │許                  │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 (自訴) │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1519號            │字第815 號          │
├─┬────┼──────────┼──────────┤
│最│法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湖簡字第54號│100 年度簡字第1598號│
│實├────┼──────────┼──────────┤
│審│判決日期│   100年3月7日      │   100年3月17日     │
├─┼────┼──────────┼──────────┤
│  │法院    │     士林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號    │100 年度湖簡字第54號│100 年度簡字第159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0年3月28日     │   100年4月1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否          │        否          │
│數罪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
│            │第1574號            │第507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1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