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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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 │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危害│徒刑│02月│檢99年│橋│簡字第│04月│橋│簡字第│08月│檢99年│ │ │防制│4 月│05日│毒偵字│地│3446號│28日│地│3446號│23日│執字第│ │ │條例│ │ │第2061│院│ │ │院│ │ │11677 │ │ │ │ │ │號 │ │ │ │ │ │ │號 │ ├─┼──┼──┼──┼───┼─┼───┼──┼─┼───┼──┼───┤ │2│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危害│徒刑│03月│檢99年│橋│簡字第│05月│橋│簡字第│10月│檢99年│ │ │防制│4 月│09日│毒偵字│地│4017號│10日│地│4017號│01日│執字第│ │ │條例│ │ │第2460│院│ │ │院│ │ │13899 │ │ │ │ │ │號 │ │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