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斯凱怡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游顯章
-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 陳進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㈣第九行關於「緩刑3 年」
應更正為「緩刑2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㈣第9 行關於「緩刑3 年」,顯係「緩刑2 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