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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41號

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斯凱怡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顯章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進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㈣第九行關於「緩刑3 年」

應更正為「緩刑2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㈣第9 行關於「緩刑3 年」,顯係「緩刑2 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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