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海王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坤山、成陽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書銘、李雅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海王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山 原 告 成陽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被 告 李雅芳 薛博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3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信 旗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