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泉宏釣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亞光
- 被告
- 謝仕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41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仕龍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18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641 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