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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何燕蓉

                 100 年度附民字第831 號

原告
張 倢
原告
莊淳怡
被告
李宗憲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420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宗憲被訴竊盜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戳章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2 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831 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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