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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樊季康陳伯厚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告
張薇玟
被告
黃天耒
被告
北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伯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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