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管條例聲異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何燕蓉

  • 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陳宏樺即宏樺工程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598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宏樺即宏樺工程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00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字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A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受處分人自應於上開規定之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異議,即於法不合,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 項僅規定寄存送達之方式,並無就行政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間另為規定,而駕駛人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之裁決書,其性質係屬於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政文書,尚未達法院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 條第1 款所稱之「聲明異議之案件」之交通案件之程度,自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所指之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有關裁決書送達之程序,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之規定,即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再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做送達通知書2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效力,臺灣高等法院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彙編意見、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宏樺即宏樺工程行於99年12月30日14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956-VM 號自用一般小客貨車,行經臺北市○○○路○ 段423 巷往西,有「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之違規,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規定,逕行舉發北市警交大字第AG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移送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以違規事實明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0 年5 月25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AG0000000號裁決書,裁罰新臺幣(下同)2,3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上開裁決書由原處分機關於100 年5 月30日送達至異議人位於新北市○○區○○路1 段189 巷11弄7 號營業處所,因未獲異議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通知異議人前開文書於100 年5 月31日寄存在送達地之郵務機關即土城學府郵局29支局以為送達等情,有前述舉發通知單、裁決書、送達證書、汽車車籍、獨資事業登記資訊在卷足稽,故自送達翌日即100 年6 月1 日起算20日異議期間,加計異議人營業處所設在新北市土城區,尚有在途期間2 日,異議期間於100 年6 月22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00 年7 月19日始向臺北區監理所提出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狀收文章戳1 只在卷可參,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交通法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