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廖大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廖大發 廖徐春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被 告 黃銀雄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被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號:100 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