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 原告
- 陳秀品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 律師
- 被告
- 楊雀春
- 被告
- 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麟翔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交易字第2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