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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4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鴻清張兆光劉安榕

  • 當事人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高光明 訴訟代理人 沈棱律師 被   告 張騰介 被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重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4558號(原案號:100 年度交易字第30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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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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