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47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莉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藍莉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藍莉蓁自民國97年8 月起至98年2 月止,在址設臺北縣新莊市(現改為新北市新莊區,下同)民安西路118 號「精英國際教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之薪喬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薪喬補習班),擔任行政櫃檯乙職,負責收取學費、開立收據、將收據登記於會計日報表,並須將收取之學費於翌日下午3 時30分許前,存入精英公司負責人張義雄之上海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戶(下稱上海商銀帳戶)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係為精英公司、薪喬補習班處理事務之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業務上保管應收帳款之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薪喬補習班之學員所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66,343 元侵占入己,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部分,係藍莉蓁同時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7年11月間某日,將其分別於97年10月20日收取學員王楷喻所繳納之款項3,780 元、於97年10月28日收取學員羅彥景、李佩憶所繳納之款項共18,120元及於97年10月31日收取學員陳勇志所繳納之款項3, 780元之存款憑條共計3 紙影印後,黏貼至其業務上作成之97年11月份之會計報表上,用以表示其所收取之款項已匯款至張義雄所有之上開上海商銀帳戶內,惟實際並未匯款,且將該不實會計報表交回精英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精英公司對於會計帳目管理之正確性,而將上開款項共計25,680元侵占入己。藍莉蓁另基於意圖損害精英公司、薪喬補習班之利益,明知未經授權,不得提供相關之優惠,且學員若未提出勵學卷,亦不得給予勵學卷之優惠,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優惠金額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學員,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精英公司及薪喬補習班之財產利益共計16,363元。嗣因薪喬補習班人員整理相關會計帳冊時察覺有異,經清查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精英國際教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藍莉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周怡君、證人即精英公司海山分校班主任歐宇峰於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被告於98年10月9 日、17日、27日、11月1 日、13日傳送予證人歐宇峰之簡訊內容各1 份附卷足憑(見100 年度偵字第13449 號卷第254、25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多次侵占與背信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款項,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係基於侵占應收帳款之同一目的,以一業務侵占之行為同時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而分別觸犯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背信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本應忠於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薪喬補習班學員所繳納之學費款項,亦未忠實執行受任事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影響告訴人之權益甚鉅,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5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編號│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證據 │ ├──┼─────┼────┼──────────────┤ │ 1 │97年8 月間│17,655元│⑴任意折扣學費明細表1份 │ │ │某日 │ │⑵精英國際教育集團學生報名資│ │ │ │ │ 料表共3紙 │ │ │ │ │⑶編號17342、17343、17314號 │ │ │ │ │ 收據影本共3紙 │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第│ │ │ │ │64、65、251至253頁) │ ├──┼─────┼────┼──────────────┤ │ 2 │97年11月間│25,680元│⑴金額為3,780元、18120元、3,│ │ │某日 │ │ 780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共3紙 │ │ │ │ │⑵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97年10│ │ │ │ │ 月31日、97年10月20日、97年│ │ │ │ │ 10月28日會計日報表影本共3 │ │ │ │ │ 紙 │ │ │ │ │⑶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 │ │ │ │ │ 紙 │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第│ │ │ │ │23至26、131頁) │ │ │ ├────┼──────────────┤ │ │ │26,090元│⑴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97年11│ │ │ │ │ 月3日會計日報表影本1紙 │ │ │ │ │⑵編號16977至16982號收據影本│ │ │ │ │ 共6 紙 │ │ │ │ │⑶編號16977至17004號收據影本│ │ │ │ │ 共28紙 │ │ │ │ │⑷97年11月支出會計帳本影本1 │ │ │ │ │ 紙 │ │ │ │ │⑸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4日│ │ │ │ │ 、97年12月3 日存款憑條影本│ │ │ │ │ 共3 紙 │ │ │ │ │⑹上海商銀帳戶存摺影本3紙( │ │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第│ │ │ │ │ 27至33、98至129頁) │ ├──┼─────┼────┼──────────────┤ │ 3 │97年12月間│14,850元│⑴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97年12│ │ │某日 │ │ 月5日、97年12月8日會計日報│ │ │ │ │ 表影本共2 紙 │ │ │ │ │⑵編號17009至17016、17019至 │ │ │ │ │ 17036號收據影本共26紙 │ │ │ │ │⑶編號17005至17006、17008至 │ │ │ │ │ 17016、17019至17049、17051│ │ │ │ │ 至17055號收據影本共47紙 │ │ │ │ │⑷98年1月7日、97年12月31日、│ │ │ │ │ 97年12月26日、97年12月22日│ │ │ │ │ 、97年12月17日、97年12月16│ │ │ │ │ 日、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 │ │ │ │ 8日、97年12月5日存款憑條影│ │ │ │ │ 本共9 紙 │ │ │ │ │⑸上海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共7 紙│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第│ │ │ │ │37至51、133至172頁) │ ├──┼─────┼────┼──────────────┤ │ 4 │98年1 月間│74,828元│⑴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98年1 │ │ │某日 │ │ 月5日、98年1月6日、98年1月│ │ │ │ │ 7日、98年1月12日、98年1月 │ │ │ │ │ 19日會計日報表影本共5紙 │ │ │ │ │⑵編號17065號收據影本1紙 │ │ │ │ │⑶編號17056至17062、17064至 │ │ │ │ │ 17082、17084至17086號收據 │ │ │ │ │ 影本共29紙 │ │ │ │ │⑷98年1月10日、98年1月12日、│ │ │ │ │ 98年1月13日、98年1月16日、│ │ │ │ │ 98年1月20日、98年1月21日存│ │ │ │ │ 款憑條影本共9紙 │ │ │ │ │⑸編號17083號收據影本1紙 │ │ │ │ │⑹上海商銀帳戶存摺影本共5紙 │ │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 │ │ │ │ 第53至59、173至216頁) │ ├──┼─────┼────┼──────────────┤ │ 5 │98年2 月間│7,240元 │⑴精英公司新莊光華分校98年2 │ │ │某日 │ │ 月9日會計日報表影本1紙 │ │ │ │ │⑵編號16945號收據影本1紙 │ │ │ │ │⑶編號17087至17100號收據影本│ │ │ │ │ 共14紙 │ │ │ │ │⑷98年2月4日、98年2月6日、98│ │ │ │ │ 年2月9日、98年2月10日、98 │ │ │ │ │ 年2月12日、98年2月13日、98│ │ │ │ │ 年2月16日、98年2月17日、98│ │ │ │ │ 年2月19日、98年2月20日存款│ │ │ │ │ 憑條影本共15紙 │ │ │ │ │⑸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份( │ │ │ │ │ 見100年度偵字第13449號卷第│ │ │ │ │ 61、62、217至250頁) │ ├──┴─────┼────┴──────────────┤ │ 合 計 │166,343元 │ └────────┴───────────────────┘ 附表二: ┌──┬────┬────┬────┬─────┬────┬─────┬─────┐ │編號│收據號碼│收據日期│學員姓名│應收金額 │優惠金額│勵學券金額│實收金額 │ ├──┼────┼────┼────┼─────┼────┼─────┼─────┤ │ 1 │ 16877 │97.09.05│莊英鼎 │ 1,733元│ 64元│ 0 │ 1,669元│ ├──┼────┼────┼────┼─────┼────┼─────┼─────┤ │ 2 │ 16899 │97.09.22│宥辰 │ 8,586元│ 530元│ 0 │ 8,056元│ ├──┼────┼────┼────┼─────┼────┼─────┼─────┤ │ 3 │ 16956 │97.10.03│莊英鼎 │ 9,332元│ 0 │ 500元│ 8,832元│ ├──┼────┼────┼────┼─────┼────┼─────┼─────┤ │ 4 │ 16984 │97.11.05│劉冠志 │ 12,500元│ 0 │ 500元│ 12,000元│ ├──┼────┼────┼────┼─────┼────┼─────┼─────┤ │ 5 │ 16986 │97.11.06│頎軒 │ 6,900元│ 0 │ 300元│ 6,600元│ ├──┼────┼────┼────┼─────┼────┼─────┼─────┤ │ 6 │ 16987 │97.11.06│李佩憶 │ 3,780元│ 0 │ 500元│ 3,280元│ ├──┼────┼────┼────┼─────┼────┼─────┼─────┤ │ 7 │ 16988 │97.11.07│林靖儒 │ 8,500元│ 0 │ 500元│ 8,000元│ ├──┼────┼────┼────┼─────┼────┼─────┼─────┤ │ 8 │ 16990 │97.11.10│柏鈞 │ 6,900元│ 0 │ 300元│ 6,600元│ ├──┼────┼────┼────┼─────┼────┼─────┼─────┤ │ 9 │ 16990 │97.11.10│嘉楹 │ 6,900元│ 0 │ 300元│ 6,600元│ ├──┼────┼────┼────┼─────┼────┼─────┼─────┤ │ 10 │ 16992 │97.11.12│毓儀 │ 12,500元│ 0 │ 500元│ 12,000元│ ├──┼────┼────┼────┼─────┼────┼─────┼─────┤ │ 11 │ 16995 │97.11.13│柏元 │ 10,286元│ 954元│ 0 │ 9,332元│ ├──┼────┼────┼────┼─────┼────┼─────┼─────┤ │ 12 │ 17000 │97.11.21│林莉倢 │ 7,770元│ 0 │ 300元│ 7,470元│ ├──┼────┼────┼────┼─────┼────┼─────┼─────┤ │ 13 │ 17020 │97.12.04│沛莘 │ 6,770元│ 0 │ 500元│ 6,270元│ ├──┼────┼────┼────┼─────┼────┼─────┼─────┤ │ 14 │ 17020 │97.12.04│沛苡 │ 6,770元│ 0 │ 500元│ 6,270元│ ├──┼────┼────┼────┼─────┼────┼─────┼─────┤ │ 15 │ 17037 │97.12.15│陳昱憲 │ 21,850元│ 550元│ 500元│ 20,800元│ ├──┼────┼────┼────┼─────┼────┼─────┼─────┤ │ 16 │ 17039 │97.12.16│王楷喻 │ 21,350元│ 550元│ 500元│ 20,300元│ ├──┼────┼────┼────┼─────┼────┼─────┼─────┤ │ 17 │ 17051 │97.12.29│陳冠廷 │ 18,900元│ 1,050元│ 0 │ 17,850元│ ├──┼────┼────┼────┼─────┼────┼─────┼─────┤ │ 18 │ 17052 │97.12.29│陳智博 │ 2,800元│ 420元│ 0 │ 2,380元│ ├──┼────┼────┼────┼─────┼────┼─────┼─────┤ │ 19 │ 17052 │97.12.29│陳智博 │ 24,950元│ 1,250元│ 0 │ 23,700元│ ├──┼────┼────┼────┼─────┼────┼─────┼─────┤ │ 20 │ 17055 │97.12.31│許博涵 │ 6,900元│ 500元│ 0 │ 6,400元│ ├──┼────┼────┼────┼─────┼────┼─────┼─────┤ │ 21 │ 17058 │98.01.05│劉冠志 │ 18,900元│ 1,100元│ 0 │ 17,800元│ ├──┼────┼────┼────┼─────┼────┼─────┼─────┤ │ 22 │ 17064 │98.01.10│王偉丞 │ 21,350元│ 550元│ 0 │ 20,800元│ ├──┼────┼────┼────┼─────┼────┼─────┼─────┤ │ 23 │ 17065 │98.01.12│謝逸文 │ 4,008元│ 845元│ 0 │ 3,163元│ ├──┼────┼────┼────┼─────┼────┼─────┼─────┤ │ 24 │ 17066 │98.01.12│邱家丞 │ 2,660元│ 0 │ 500元│ 2,160元│ ├──┼────┼────┼────┼─────┼────┼─────┼─────┤ │ 25 │ 17076 │98.01.16│王楷喻 │ 3,360元│ 700元│ 0 │ 2,660元│ ├──┼────┼────┼────┼─────┼────┼─────┼─────┤ │ 26 │ 17077 │98.01.16│李宗霖 │ 18,900元│ 500元│ 0 │ 18,400元│ ├──┼────┼────┼────┼─────┼────┼─────┼─────┤ │ 27 │ 17095 │98.02.09│莉倢 │ 7,770元│ 300元│ 0 │ 7,470元│ ├──┼────┼────┼────┼─────┼────┼─────┼─────┤ │ 28 │ 17096 │98.02.09│頎軒 │ 7,570元│ 300元│ 0 │ 7,270元│ ├──┴────┴────┴────┼─────┼────┼─────┼─────┤ │ 小計 │ 290,495元│10,163元│ 6,200元│ 274,132元│ ├─────────────────┴─────┴────┼─────┴─────┤ │ 合計(即任意折扣之學費金額=優惠金額+勵學卷金額) │16,36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