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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51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01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吳世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世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06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31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57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6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現尚執行中,於本件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7 月2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某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7 月31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62巷15弄口為警盤查,經警查證其為列管之尿液採驗人口,並徵得其同意對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世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警採集被告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情,有該公司100 年8 月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各1 紙在卷足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再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2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月8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公訴,自屬合法。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51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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