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炳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9日100 年度易字第544 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被訴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定100 年8 月4 日14時30分於本院法庭大樓第十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