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Richard Harrison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玉珊律師 王彥期律師 被 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碧蘭 被 告 施惠珠 陳玄思 黃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8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 38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