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Richard Harrison
- 訴訟代理人
- 洪慶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玉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期律師
- 被告
-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碧蘭
- 被告
- 施惠珠
陳玄思
黃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8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 38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