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智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涂金湶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邱淑英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智易字第13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查、審理程序之證據。 二、被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淑英則以其並無侵害原告商標之故意,均係依本件系爭套裝書籍及影音光碟作者陳弘模提出原出版之「史上最強壯陽法」套裝書籍及影音光碟,改裝經銷,且該套裝書籍及影音光碟之名稱「九九還陽功」字樣,亦非被告邱淑英所選定,再者該名稱之「九九」字樣係作為書名使用,並非做為商標使用為抗辯,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提出之被證一至七所示證據。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淑英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