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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徐子涵

  • 被告
    謝易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77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易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易辰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易辰於民國94年8 月15日起至97年4 月30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路 202 巷17弄36號2 樓「環鑫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環鑫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環鑫公司於96年5 月至97年3 月6 日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桓豪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實際從事交易及銷貨之商業行為,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陸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3紙、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交付與上開桓豪有限公司等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上開營業人得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逃漏營業稅額,以此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被告之供述、證人黃孝陵、王旭司、賴信超之證述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文、現場勘查紀錄表、談話紀錄、統一發票申請書。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查本件被告謝易辰係「環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環鑫公司並未銷貨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以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為,持續侵害之同一法益之複次行為,而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以環鑫公司名義虛開 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幫助逃漏之稅捐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附表一之部分:犯罪時間為97年4 月間,而被告於97年3 月7 日即入監執行其他案件,顯不可能開立發票並幫助逃漏稅,是就附表一之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聲請簡易處刑有罪之其他部分具實質上1 罪關係,是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 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環鑫公司開立、並由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開立並由營業人提出申報之銷售額明細 │ │營 業 人 名 稱 ├────┬─────────┬────────┤ │ │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 │ │、日期 │ │ │ ├────────┼────┼─────────┼────────┤ │桓豪有限公司 │ 4 │ 810,000元 │ 40,500元 │ │ │96年9月 │ │ │ │ │、10月 │ │ │ ├────────┼────┼─────────┼────────┤ │頂盛營造股份有 │ 7 │ 2,189,510元 │ 109,476元 │ │限公司 │96年5月 │ │ │ │ │、6月、7│ │ │ │ │月、9月 │ │ │ ├────────┼────┼─────────┼────────┤ │全信營造有限公 │ 6 │ 3,382,494元 │ 169,125元 │ │司 │96年7月 │ │ │ │ │、9月、 │ │ │ │ │10月 │ │ │ ├────────┼────┼─────────┼────────┤ │億德建設股份有 │ 3 │ 1,295,545元 │ 64,777元 │ │限公司 │96年12月│ │ │ │ │、97年1 │ │ │ │ │月、2月 │ │ │ ├────────┼────┼─────────┼────────┤ │鴻益工程行 │ 1 │ 513,500元 │ 25,675元 │ │ │97年1月 │ │ │ ├────────┼────┼─────────┼────────┤ │老松機械股份有 │ 1 │ 28,000元 │ 1,400元 │ │限公司 │96年5月 │ │ │ ├────────┼────┼─────────┼────────┤ │信超企業社 │ 5 │ 4,000,000元 │ 200,000元 │ │ │96年9月 │ │ │ │ │、10月 │ │ │ ├────────┼────┼─────────┼────────┤ │暘昌營造股份有 │ 4 │ 2,000,000元 │ 100,000元 │ │限公司 │96年12月│ │ │ ├────────┼────┼─────────┼────────┤ │文海股份有限公 │ 2 │ 1,595,000元 │ 79,750元 │ │司 │96年12月│ │ │ └────────┴────┴─────────┴────────┘ 附表一 ┌────────┬────┬─────────┬────────┐ │寶程工程有限公 │ 6 │ 3,691,492元 │ 184,575元 │ │司 │97年4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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