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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陳柏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7日出具之UL/201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1 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00042號毒品鑑定書。

(六)扣案物品照片4張。

三、核被告陳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3240公克、驗餘淨重0.3238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1 月10日航藥鑑字第1000042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為被告所有供包裹上開毒品而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 凱 寧

書記官 李 逸 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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