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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4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43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靚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100 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各欄位之記載,顯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各欄位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欄別                     │更正前│更正後  │
├─┬───────────┼───┼────┤
│主│第4 行                │蔡坤山│蔡坤生  │
│文│                      │      │        │
│欄│                      │      │        │
├─┼───────────┼───┼────┤
│  │一、(一)第3 行      │同上  │同上    │
│  ├───────────┼───┼────┤
│犯│一、(一)2.第1 至2 行│同上  │同上    │
│罪├───────────┼───┼────┤
│事│一、(一)2.第4 行    │同上  │同上    │
│實├───────────┼───┼────┤
│欄│一、(一)2.第6 行    │同上  │同上    │
│  ├───────────┼───┼────┤
│  │一、(一)2.第11行    │同上  │同上    │
├─┼───────────┼───┼────┤
│證│(二)                │同上  │同上    │
│據│                      │      │        │
│欄│                      │      │        │
├─┼───────────┼───┼────┤
│  │四、第18行            │同上  │同上    │
│  ├───────────┼───┼────┤
│理│四、第19行            │同上  │同上    │
│由├───────────┼───┼────┤
│欄│五、第1 行            │同上  │同上    │
│  ├───────────┼───┼────┤
│  │五、第3 行            │同上  │同上    │
├─┼───────────┼───┼────┤
│  │編號二                │同上  │同上    │
│  ├───────────┼───┼────┤
│附│編號四                │同上  │同上    │
│表├───────────┼───┼────┤
│  │備註                  │同上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436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