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周宛蘭
- 被告許婉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53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婉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5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婉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婉淩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應有所預見,竟仍自民國94年7 月27日起至96年9 月27日止,擔任原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仁化街188 號1 樓「魔法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魔法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魔法貓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仍與魔法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宗憲(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02號另行判決)共同基於反覆、延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至95年12月由許婉淩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在不詳處所,反覆將魔法貓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魔法貓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90 紙,銷售金額共計4,499 萬2,565 元,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公司,充作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向魔法貓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而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10所示各該營業人即持該等統一發票,於各該營業稅申報期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幫助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10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6 至10所示之營業稅,共計223 萬3,48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又為避免遭稅捐機關察覺上情,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97張,銷售額共計4,227 萬2,510 元,作為魔法貓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底銷項稅額。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許婉淩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宗憲於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即被告前夫余信南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暨其所附稽查報告、有關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魔法貓公司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各1 份。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5 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00020761號函及所附魔法貓公司94年3 月至94年7 月間及94年8 月至95年12月間之進項來源分析表、銷項去路分析表及相關查核清單、明細表、查核名冊等件各1 份。 三、被告許婉淩為魔法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為終了時為95年12月間,係在商業會計法95年5 月24日施行、95年5 月26日生效後,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與李宗憲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95年5 月26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規定,及認被告係屬幫助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出名登記為魔法貓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他人隨意填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擾亂稅捐核課秩序及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所擔任之犯罪角色,且其無非係一時貪圖小利始觸犯刑章,可責性應屬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 銷售額 │申報│ 逃漏稅額 │ │ │ │發票│ (新臺幣) │發票│ (新臺幣) │ │ │ │張數│ │張數│ │ ├──┼─────┼──┼────────┼──┼───────┤ │ 1 │誠力國際企│2 │30萬元 │2 │1 萬5,000 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2 │達崴國際有│3 │13萬7,560 元 │2 │6,5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3 │社團法人中│8 │17萬3,060 元 │8 │8,654元 │ │ │華民國中小│ │ │ │ │ │ │企業協會 │ │ │ │ │ ├──┼─────┼──┼────────┼──┼───────┤ │ 4 │薪傳印刷事│1 │7 萬5,000 元 │1 │3,750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5 │鼎易印刷事│1 │15萬元 │0 │0元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6 │台灣德鉑股│1 │15萬5,000元 │1 │7,75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倫宜企業有│99 │2,176 萬9, 875元│99 │108萬8,510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瑞貝卡國際│1 │24萬元 │1 │1萬2,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冠羿工業有│2 │14萬2,100元 │2 │7,105元 │ │ │限公司 │ │ │ │ │ ├──┼─────┼──┼────────┼──┼───────┤ │ 10 │安鑫國際股│72 │2,184萬9,970 元 │70 │108萬4,21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90 │4,499 萬2,565 元│186 │223萬3,482元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 │ │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瑞鏵實業股│23 │1,242 萬7,700 元│62萬1,38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趨視數位科│9 │647萬5,500 元 │32萬3,775元 │ │ │技有限公司│ │ │ │ ├──┼─────┼──┼────────┼───────┤ │ 3 │佛穎有限公│12 │807萬8,000 元 │40萬3,876元 │ │ │司 │ │ │ │ ├──┼─────┼──┼────────┼───────┤ │ 4 │崴盛國際有│13 │211萬2,660 元 │10萬5,633元 │ │ │限公司 │ │ │ │ ├──┼─────┼──┼────────┼───────┤ │ 5 │天恩生活實│19 │245萬6,900 元 │12萬2,845元 │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6 │廣聯資訊有│7 │231萬5,210 元 │11萬5,761元 │ │ │限公司 │ │ │ │ ├──┼─────┼──┼────────┼───────┤ │ 7 │源得股份有│3 │209萬6,040 元 │10萬4,802元 │ │ │限公司 │ │ │ │ ├──┼─────┼──┼────────┼───────┤ │ 8 │顓麗企業有│3 │261萬元 │13萬500元 │ │ │限公司 │ │ │ │ ├──┼─────┼──┼────────┼───────┤ │ 9 │榮建和實業│8 │370萬500元 │18萬5,025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合計│ │97 │4,227 萬2,510 元│211 萬3,604 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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