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萬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31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萬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速偵字第五0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萬能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參紙、大樂透簽注單壹紙、今彩539簽注單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李萬能基於營利意圖,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為「李萬能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財物、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四張」。 二、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核被告李萬能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中旬起至一百年十月四日為警查獲止,在新北市新莊區○○○路二0八號處所,於各期「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今彩539」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而從中獲利,是被告與不特定賭客簽賭、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而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介入本案之程度,暨被告經營期間,犯罪所得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三紙、大樂透簽注單一紙、今彩539簽注單一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069號被 告 李萬能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1巷9號 居新北市○○區○○路364巷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萬能基於營利意圖,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0年9月中旬某日時起,在其所經營位在新北市新莊區○○○路208 號之宏旺彩券行內,經營地下六合彩、大樂透及今彩539 簽賭,接受不特定賭客下單簽注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及今彩539 。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大樂透之賭法分為「二星」、「三星」及「四星」3種,賭客每簽選1注,「二星」需繳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三星」、「四星」則繳賭資75元,簽賭後輸贏係分別核對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所開出之號碼為依據,賭客簽中「二星」、「三星」及「四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700 元、5萬7,000元及70萬元之彩金;今彩539之賭法則分為「二星」、「三星」2種,賭資各為80元、75元,簽賭後則核對今彩所開出之號碼為依據,簽中「二星」、「三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300元、5萬7,000元,如未簽中,則賭資悉歸李萬能所有。嗣於100年10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當日六合彩簽注單3紙、大樂透簽注單1紙、今彩539簽注單1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萬能坦承不諱,並有當日六合彩簽注單3紙、大樂透簽注單1紙、今彩539簽注單1紙等物扣案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屬於法律上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檢 察 官 鄭淳予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