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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05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劍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390號、第6759號),於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余劍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余劍𨐬前於民國9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3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86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6 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簡字第1017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㈠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確定後未到案執行遭通緝,於同日18時26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路與青島東路口,為警緝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其並於100 年6 月22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4 月,嗣於同年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其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00 年7 月28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凌晨3 時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為警攔檢盤查得知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余劍𨐬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2011/07/04、報告序號中正一-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 份。

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2011/08/26、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代碼對照表各1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犯行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述2 罪,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起訴書僅認為上揭犯罪事欄㈡所示之罪,構成累犯,容有未恰,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上揭前科,素行非佳,又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竟再為本件2 次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改,自制力亦顯不佳;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5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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