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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劍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劍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余劍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4 月、5 月(共3 罪)、1 年2 月、6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7 月,於民國103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以99年度簡字第1017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又因偽造印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2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竊盜部份則諭知無罪,惟此部份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32 號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62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90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20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前揭㈠、㈡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㈢、㈣、㈥所示各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上開諸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12月23日入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2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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