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劍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劍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余劍𨐬因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前所犯之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