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溫柚富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842 號),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100 年度執保字第8 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溫柚富( 原名溫學源) 因涉犯家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02號判決判處有拘役15日,及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42 號判決諭知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在案。惟近日聲明人欲前往大陸洽商,始知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明人付保護束為由予以限制出境,惟聲明人僅係判處拘役15日,且皆依法向觀護人報到,並無違反保護管束之相關規定,檢察官將聲明人限制出境,顯不合比例原則,且聲明人已與告訴人和解,且聲明人為非翌股份有限公司、昇飛機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易美科技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前開公司業務需要,需不定期至大陸出差、交貨、推銷業務及洽公等,且聲明人與在大陸有業務往來之台商有仁寶電腦、錦明、緯創、台達電、中華映管等公司,聲明人預計100 年底至大陸蘇州及崑山設廠,故聲明人遭限制出境乙事,已對聲明人經營公司造成嚴重不利之影響,為此聲明異議,請法院諭知予以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㈠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㈡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㈢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㈣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㈤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02號判處有拘役1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嗣經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842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2 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而通知聲明人於100 年2 月10日報到後,檢察官亦已當面告知聲明人自99年11月30日起至101 年11月29日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規定事項,如欲出國、遷移戶籍住所,應先提出聲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乙事,而聲明人亦表示並無意見等語,檢察官即於100 年2 月17日以板檢玉火100 執保8 號字第200877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函知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內政部警攻署入出境管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受管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非經檢察官核准,勿受理其出境、出海、戶籍遷移之申請」等情,此業經本院調閱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執保字第8 號執行卷宗之100 年2 月10 日報到筆錄查核無誤。是以,聲明人對於其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所應遵守之規定為何,自無不知之理。 ㈡、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已如前述,此項有關受保護管束人非經許可或核准,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之規定,係有關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之規定,並不以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指定事項為前提。而本件執行檢察官所為之指揮,乃為確保受保護管束之人按時報告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手段,並間接確保能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 項矯正受保護管束人家庭觀念及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效益,故本件聲明人雖所受之主刑為拘役,然其係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 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規定,在緩刑期間內須受保護管束,且聲明人雖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受有遷徙自由上之限制,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仍可依相關規定,向執行之檢察官聲請,經核准後尚非不能入出國境,並無聲明人所指逾越必要範圍可言,故該項處分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瑕疵。 四、綜上所述,聲明人如有出境必要,本得依法聲請執行檢察官核准,執行檢察官再本於職權予以裁量准駁,而本件上開指揮執行聲明人保護管束所為之執行命令,並無違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之規定,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故本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林 淑 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