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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允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允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允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允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 月21日            │99年6 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95 號      │年度毒偵字第6356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易字第776號       │99年度易字第2440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7 月26日            │99年11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8 月23日            │99年12月2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2 項                    │2 項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