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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有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有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游有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74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83號、97年度訴字第3475號、97年度訴字第4153號、97年度簡字第8702號、97年度訴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1 月25日某時│97年1 月25日下午│97年6 月11日為警│
│)            │許              │14時許          │採尿前10小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3│97年度毒偵字第13│97年度毒偵字第52│
│    │        │11號            │11號            │94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583│99年度訴字第1583│99年度訴字第3475│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5 月22日    │97年5 月22日    │97年10月29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583│97年度訴字第1583│99年度訴字第3475│
│    │        │號              │號              │號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5日    │97年6 月25日    │97年11月13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556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1 年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5 月10日晚上│97年5 月11日上午│97年3 月2 日晚間│
│)            │某時許          │6 時43分        │11時至12時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6│97年度偵字第2009│97年度毒偵字第25│
│    │        │95號            │5 號            │88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4153│97年度簡字第8702│97年度訴字第1498│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17日    │97年4 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4153│97年度簡字第8702│97年度上訴字第36│
│決  │        │號              │號              │74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20日    │97年11月20日    │97年12月2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556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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