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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健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920 號、98年度簡字第3822號、98年度簡字第530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為4 月、6 月、6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173 號、99年度簡字第10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為6 月、5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5 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4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9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林伶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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