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承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承榮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誤載為「99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許」,應更正為「99年7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許」;附表編號1 、2 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年11月18日」,應更正為「99年11月16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